美国兰哈姆知识产权法及波多黎各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各种救济途径
By Eugenio Torres

根据美国兰哈姆知识产权法及波多黎各知识产权法,已经获得注册或处于再审阶段的商标都受法律保护。然而,这两部法律所做的相关规定有些不同。因此美国的商标申请人都愿意去波多黎各注册商标的原因有二:1)波多黎各法律的漏洞;2)廉价代理费。尽管波多黎各知识产权法及美国兰哈姆知识产权法都为商标所有人提供弥补损失或阻止侵害的保障,但是除此之外波多黎各知识产权法还另外规定了商标申请人可以申请不少于750美元的法定损害赔偿或针对单次侵权不少于3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如果是国际侵权案件,法院经审理,可能会将损害赔偿提高至15万美元。如果被告能证明他是善意或无法判定其行为确实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经审理,法院可能会将赔偿数额降低至500美元。
与美国兰哈姆知识产权法不同,波多黎各知识产权法规定若审判结果有利于商标所有人,则法院通常会调整各项诉讼费,使之有利于商标所有权人。这项规定与美国兰哈姆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只有在个别案件中才需要支付诉讼费。
由于同波多黎各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构成商标侵权所需证据相同,因此美国的申请人在法庭上可以依据美国知识产权法以及波多黎各知识产权法来维权。一旦侵权行为基于同样的一系列事实,则原告通常会选择其中更方便的救济途径,但是法律规定不允许同时使用这两种救济途径。
